台灣語言學學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台灣語言學學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2021/08/05第十一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照台灣語言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之通訊選舉(以下簡稱本通訊選舉)合併辦理。

第三條  本通訊選舉之選舉票,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規定之選舉票格式製作。選舉票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

第四條  本通訊選舉之選舉票,應載明本會名稱,選舉屆次、選舉職位名稱及寄回戳止日期等,由本會負責印製,並加蓋本會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印章後始生效力。

第五條  本通訊選舉之選舉票,連同回郵封套及本會所有具選舉權資格之會員名單,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以掛號分別郵寄具選舉權之全體會員,不得遺漏,並由監事會負責監督。凡有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六條  本通訊選舉之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後納入回郵封套,個別密封掛號寄還。選舉票經寄回後,應即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如未以掛號寄回或於投票截止後寄回(以郵戳為憑)或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寄回者,視為廢票。

第七條  本通訊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理事之圈選不得超過十五人,監事之圈選不得超過五人。

第八條  本通訊選舉之開票,應在理事會議行之,由監事會派員監督。開票結果,除公布於本會網站外,並以書面通知各會員。

第九條  本通訊選舉,在開票完畢宣佈結果後,所有選舉票應予包封,由理事長及常務監事會同驗簽後,妥為保管俟任期屆滿改選完畢後銷毀。

第十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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