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章程


 

台灣語言學學會組織章程(PDF)

1999/6/19 第一次籌備委員會訂定

1999/11/27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2005/11/26 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2006/10/14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2016/11/26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第18條

2017/11/25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第29條

2018/12/21第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第7條

2020/11/14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第7條

2023/10/28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第7條、第8條、第12條、第13-1條、第26條、第29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灣語言學學會,英文名稱為Linguistic Society of Taiwan。

第二條:本會宗旨在於推動台灣之語言學專業研究與教育,促進台灣語言學界與國際語言學界之交流,並提供社會服務。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從事並推動語言學及其相關學術領域的研究與教學。

二、出版相關的研究成果。

三、促進國際學術交流。

四、定期舉辦國內與國際學術會議。

五、獎助青年學者從事語言學研究。

六、提供社會服務。

七、其他與章程所定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凡認同本會宗旨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為本會會員:

一、個人會員:凡符合第八條個人會員之規定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成為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凡一次繳足十年會費者,得成為終身會員。惟自2019年度開始停止招收終身會員。

二、學生會員:凡就讀於大學院校之學生,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成為學生會員。應屆畢業生申請學生會員之資格至畢業年度12月31日止。

三、榮譽會員:凡獲頒本會終身成就獎之非本會會員,得邀請成為榮譽會員。

四、團體會員:凡符合第九條團體會員之規定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成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五、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成為贊助會員。

第八條:個人會員之資格,須年滿十八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簽證,並應具下列諸款之一:

一、對語言學及相關領域有研究者。

二、在大專院校擔任語言學或相關課程,或在研究機構從事相關研究者。

三、大專院校各科系畢業對語言學及相關領域具有興趣者。

第九條:團體會員的資格應合乎下列諸款之一:

一、與語言學研究相關之學術文化團體或教育機構。

二、其他贊同或支持本會宗旨之團體。

第十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之義務。除榮譽會員外,其他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本會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出席會議並享有發言權、提案權與表決權。

二、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個人會員或會員代表為一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四、享有其他應享之權益。

第十二條:本會學生會員、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列席會議並享有發言權、提案權。

二、參與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三、享有其他應享之權益。

第十三條:會員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由理事會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予以糾正或停權。其危害團體情節嚴重者,得提交會員大會議決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之一:終身會員連續三年未親自或委託出席會員大會者,予以轉為贊助會員;一經出席會員大會者,即可自動恢復終身會員身分。

第十四條:凡連續二年不繳納常年會費之個人會員、學生會員或團體會員,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得以書面向理事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

 

第十六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下設理事會與監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務。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會員代表額數、分區比例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與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會置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理、監事出缺時,應分別依序遞補。

理監事之改選得由當屆理事會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

第十九條:本會置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在理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之。理事長與副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或副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之辭職。

五、議決會員之糾正、停權或復權。

六、討論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會員之除名案。

七、任免工作人員。

八、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九、制定入會費及年費收費辦法。

十、其他應執行之事項。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定期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定期監察會計作業。

三、審核年度決算。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分別由理、監事會解除其職務: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曠廢職務者。

六、違反法令以致影響本會名譽者。

七、無故二次以上不出席理、監事會議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秘書長為無給職。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細則由理事會擬訂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得與學術討論會合併舉辦,由理事長召集,並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臨時會議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而召集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得以電話、網路、視訊等各種同步通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無法親自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團體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監事會議,至少每半年各舉行一次,得召開聯席會議。理、監事無法出席時不得委託出席。會議之召集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之;理、監事會議需過半數方可舉行,會議之決議以多數決行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理、監事會議得以電話、網路、視訊等各種同步通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第五章 經費及財務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由下列各款充之:

一、入會費與年費(收費辦法另定,並經會員大會議決後施行,其修訂亦需經會員大會之議決)。

二、事業費。

三、個人、機關、團體之補助與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本會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台(88)內社字第八八四二五號函准予備查。部分條款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台內社字第0940046884號函准予備查。部分條款於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台內社字第0950170742號函准予備查。第十八條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台內團字第1050089438號函准予備查。第二十九條於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台內團字第1060089951號函准予備查。第七條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台內團字第1080000347號函准予備查。第七條於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四日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台內團字第109029972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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