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語言學學會終身成就獎頒發辦法
2005/11/26 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訂定
2007/10/20 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2017/11/25 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第3條、第7條
2021/10/23 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第5條
一、台灣語言學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為表彰對語言學研究之科學發展,或對台灣語言學研究之國際能見度有卓越貢獻之學者,特設立終身成就獎。
二、終身成就獎為本學會頒發之最高榮譽,每年頒發一名;無適當人選時得從缺。得獎人頒發紀念獎座一座,並為本學會之榮譽會員。
三、台灣語言學學會終身成就獎之英文名稱為:LST Lifetime Achievement Award。
四、終身成就獎候選人由以下兩種來源,以「保密」方式於每年六月底前向本學會理事長推薦之:
(一) 由本學會理事或監事推薦。
(二) 由台灣各語言學相關機構學術主管推薦。
五、本學會每年就該年度所有被推薦人選成立提名委員會,委員三至五人。本學會理事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理事長推薦四至八人交由監事會揀選後,延聘二至四名會員擔任之。終身成就獎提名委員不得為該獎項候選人之推薦人,並應遵守科技部「審查獎勵及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所列之迴避原則。
六、提名委員會就該年度所有被推薦人選,進行秘密討論後至多提名一人。
七、終身成就獎之得獎人,由本學會理事會就討論結果對被提名人進行共識決。議決後應於會員大會前公告得獎人姓名,並於會員大會中頒獎。
八、本辦法由台灣語言學學會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